中新網吉林新聞4月10日電 (譚偉旗 樸賢美)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審理了一起拖欠勞務費的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據悉,李某因承攬某房屋建設工程招工了楊某等十二名工人為其提供鏟車司機、瓦工、力工等勞務,并達成口頭協議。工期一共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的工期結束后,李某如約支付了楊某等十二人的第一階段工期勞務報酬。
但第二階段的工期結束后,李某卻以房主另有他人、他只是幫忙為由拒絕支付楊某等十二人的第二階段工期勞務報酬,楊某等十二人遂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所拖欠的勞務報酬。
主審法官審理后認為,李某雖不是房屋實際所有人,但其就涉案房屋建設與十二名工人達成了口頭協議,工人們按照李某的要求實際提供了勞務,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
也就是說,李某是涉案勞務合同要約的發(fā)出方,楊某等十二名工人接受李某的要約,完成了施工任務,涉案勞務合同的相對方為李某與楊某等十二名工人,不因房主另有他人而改變。主審法官遂判決李某應向楊某等十二名工人足額支付所拖欠的勞務報酬。
法官介紹,該案中,李某以房主另有他人、他只是幫忙、沒有收益為由拒絕支付勞務報酬,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李某與楊某等十二名工人之間產生了相互的權利義務,故李某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約定的勞務報酬。(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